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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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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查处曝光5起网上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8日
  • 来源:网信新疆

疫情当前,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迅速部署,各族群众积极响应,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但个别网民通过互联网散布涉疫谣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个别事件煽动对立情绪、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网上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案例一:乌鲁木齐市网民陈某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2年9月26日,网民举报陈某(男,49岁,活动地:乌鲁木齐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涉新冠疫情的煽动言论,制造对立情绪,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二:喀什地区网民穆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2日,网民举报穆某(男,42岁,活动地:喀什地区)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喀什今晚疫情封城”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穆某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喀什地区网民艾某、王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3日,网民举报艾某(男,20岁,活动地:喀什地区)、王某(女,19岁,活动地:喀什地区)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喀什疫情封城”谣言,并被大量转发,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艾某、王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

案例四:乌鲁木齐市网民李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案

2022年10月4日,网民举报李某(男,62岁,活动地:乌鲁木齐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五: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胡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7日,网民举报胡某(女,35岁,活动地:伊宁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全疆统一进行阻断行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9日0点”“取消任何保供和服务措施”“统一时间,全疆静默”等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胡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郑重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一定要从权威媒体、官方渠道了解疫情动态,切勿轻信传播非正规来源、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对编造散布涉新冠疫情不实信息和虚假防控措施、煽动对立情绪扰乱公共秩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希望广大网民知法守法、文明上网、同心抗疫,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上违法违规信息,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予以奖励。

举报方式:

网址:www.xjwljb.com

电话:0991-2384777

邮箱:jbzx@cax.gov.cn

微博:新疆网络举报

微信公号:新疆网络举报

报警举报电话:110

短信报警号码:12110




来源:网信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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