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598667/2021-00973
  • 发布机构:吐鲁番市政府
  • 发文字号:吐政发〔2018〕105号
  • 公开日期:2018-11-30

吐政发〔2018〕105号关于印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6日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吐鲁番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九、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报告。受市长委托,可代表市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牢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加强经济形势研判,全面深入掌握经济运行情况,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有效实施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全区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吐鲁番。  

十六、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更好地用信息化手段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科学决策,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市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公布后,应当依法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依法改变、撤销。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十二、市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法学专家、高层次法律人才中聘任,一般聘2-3人,聘期为两年。  

法律顾问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代理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参与调解、仲裁活动;为政府对外交往、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和重大招商引资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风险评估,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相关事务的谈判、磋商;协助政府开展普法宣传和处置突发事件,参与信访、维权、维稳案件的调处。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政府规章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五、政府各部门提请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如有必要,必须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区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扎实推进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的督查,坚决落实中央、自治区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范行政审批,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依法公开行政审批信息。主动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办理流程等有关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家、自治区、本市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委员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分析研究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三)讨论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政府规章;  

(六)讨论研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听取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常务会议定期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应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呈报市长审批。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市综合经济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如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四十六、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副市长参加,特殊情况下,可委托政府秘书长参加。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八、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九、对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呈送市政府领导,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政府领导同志转请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和下发的公文,经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各厅局的行文以及下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公文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或由副秘书长核报分管的副市长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按规定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三、做好文件归档工作。依据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注重平时工作过程档案资料的积累、收集和整理,完整收集文件办理全卷宗材料,全面规范地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带头践行“三严三实”,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政府批准。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市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吐鲁番外出,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五十八、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实施办法、“十改进、十不准”规定、市委实施办法等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论坛、庆典、节会等严格按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不得配备秘书,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联络员。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和区县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等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八、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