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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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598667/2021-10784
  • 发布机构:吐鲁番政府网
  • 发文字号:吐政办〔2017〕202号
  • 有效性:失效(20230831)
  • 公开日期:2017-12-23

【已废止】吐政办〔2017〕202号关于印发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品牌带动作用,打击假冒侵权“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为,依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的质量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吐鲁番葡萄注册号2016461,商标类别31类;吐鲁番葡萄干注册号2016460,商标类别29类),用于证明“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任何生产、加工、销售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保护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是指在吐鲁番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种植、生产,其中葡萄的栽培技术和果品质量符合GB/T19585-2008质量标准,葡萄干的晾制、质量符合GB/T19586-2008质量标准。葡萄、葡萄干的特征和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相应的要求。   

第五条 非“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范围内生产的葡萄、葡萄干不得称为“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范围内未经核准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本地理标志。   

第六条 “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实行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审查许可,“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品牌化建设领导小组监管的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是“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证明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权,依法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许可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及许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对“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九条 为了做好证明商标的监管工作,成立“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品牌化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领导担任组长,市农业局、林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各区县有关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工作的领导。   

第十条 领导小组具有以下职责:   

(一)做好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加强日常检查监管工作,促进证明商标良好使用,协调解决证明商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证明商标发挥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对商标使用者开展专业技术、营销业务、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宣传,提高商标使用者的经营能力。   

(三)组织商标使用者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览展示活动,推动证明商标使用者对外的交流和合作。   

(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积极对证明商标使用者做好服务,并在相关项目、政策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积极组织和指导证明商标申报“新疆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中国农业名牌产品”。   

(五)定期组织职能部门对使用“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葡萄、葡萄干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对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了违法事实后,建议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取消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资格。    

第三章 “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使用 “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一)生产经营的葡萄、葡萄干产自“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证明商标确定的地域范围内。   

(二)葡萄的栽培技术和果品质量符合GB/T19585-2008国家标准,葡萄干的晾制、质量符合GB19586-2008国家标准。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四)近三年内无商标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者、销售者资质证明。   

(三)生产、销售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承诺书。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 经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审核符合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商标使用申请人签订期限为1年的“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证明商标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到期需继续使用的,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合格后续签合同;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交第十二条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实地考察。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考察工作,包括申请使用者的基本情况、产品基地、生产经营状况等。   

(三)审核批准。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审核批准。   

(四)签订合同。被批准使用的申请人与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四章 “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    

第十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包装物设计的指导。   

第十六条 “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必须印制在产品包装物正面。   

第十七条 印制和使用“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严格按照证明商标的样式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第十八条 为维护“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品牌形象,从事吐鲁番葡萄、葡萄干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外包装上张贴由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印制的“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商标,必须统一使用由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印制的“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包装箱。   

第十九条 吐鲁番葡萄、葡萄干生产、销售者若需体现个性,允许自行设计“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包装,但必须拥有营业执照、SC证书及自有商标,且须向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提供包装设计样稿,经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确认后,方可进行印制。   

第二十条 自行设计的包装实行“母子”管理,即使用“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同时使用企业商标,但必须以强化“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商标为原则。    

第五章 使用“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使用“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   

(一)申请未获得批准,申请人认为审查不实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有权要求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复查、复审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申诉。   

(二)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三)使用“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和产品展销。   

(四)优先参加相关部门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五)有权参与对“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监督。   

第二十二条 使用“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者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章程》《“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各项规定。   

(二)宣传、维护“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市场声誉;加强“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质量管理,维护“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特有品质和质量。   

(三)执行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接受相关单位不定期检查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四)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台账备查制度。对生产所需的原辅料来源、批次、数量、使用等建立档案台账;对所生产葡萄、葡萄干产品的时间、数量、批次、去向等建立档案台账。   

(五)向消费者保证葡萄、葡萄干产品质量,出据质量检测报告。   

(六)遵守和维护吐鲁番葡萄、葡萄干产销市场秩序,公平竞争。   

(七)举报侵权“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    

第六章 “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当“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证明商标使用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有权进行追究,视情节向“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证明商标使用人作出暂停使用、终止协议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相关处理。   

(一)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将商标使用在非原产地域范围内的葡萄、葡萄干上,以及擅自买卖、转让、加贴标志行为的。   

(二)不规范使用“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使用与“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造成消费误导的。   

(三)有证据证明因产地环境和生产方式发生改变,以及不规范使用种子、化肥、农药等原因,造成葡萄、葡萄干品质下降或质量安全出现危害,还继续使用商标的。   

(四)不建立“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档案记录,不接受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品牌领导小组以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从事“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发生假冒侵权行为,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负责组织提供证明材料,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鼓励对“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违反“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举报或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使用“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用标准,由吐鲁番葡萄产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证明商标产品信誉,维护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吐鲁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