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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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政府办
  • 发文字号:〔〕号
  • 公开日期:2019-12-02

吐政办〔2019〕55号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吐鲁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吐鲁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创建节水型城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吐鲁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相应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按照水资源统一管理原则,优化调整各行业用水结构,全面提高水的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供需平衡,实现城市节水,采补平衡,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市节约用水责任制,积极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宣传水资源忧患意识,树立节约用水光荣、浪费水可耻、污染水犯罪的社会公德。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水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拟定城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相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多渠道增加资金投入,开发、推广、应用城市节约用水先进技术。

第二章 计划用水管理

第九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用水定额,下达非居民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量,实行定额管理,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水费。

第十条 城市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

第十一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向供水单位报送年度用水计划,供水单位根据用水单位本年度用水情况和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权限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用水计划。

自备水源取水单位,如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来水供水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取用自备地下水源。同时,对已建成地下水取水工程拆除后,方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于每年12月1日前向供水单位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由供水单位向有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权限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用水计划。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单位编制的年度用水计划进行核实,于次年1月10日前下达其年度取水指标,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供水计划供水。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用水单位或个人,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全面审查,并综合审查建设项目中节水措施和项目,同意取水的,应当根据年度供水、用水计划予以审批。

第十三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各单位负责做好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发挥水价调节作用,严格执行区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对其它行业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其相关标准由供水单位制定。

第十五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中递增部分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和水平衡测试补助,节水管理和奖励。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居民节约用水管理,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非居民用水户实行用水分级计量,并安装先进计量设备。

第十七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水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用水需求,编制节水型城市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大节约用水资金投入,改进用水工艺,采取清污分流、闭路循环、一水多用、污水达标处理利用等办法,降低清洁水消耗量,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不得直接排放。工业企业单位取水量不得高于国家、行业和自治区用水定额标准。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降低跑、冒、滴、漏损耗。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节水情况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产生污水的工业企业必须建设和使用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低耗水型产业,大力推广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逐步淘汰耗水量大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通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引进,降低万元产值取水量。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节水制度到位的“三同时、四到位”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严格限制新上高耗水项目,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

第二十四条 居民生活污水和各类服务行业排放的污水,必须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要选种耐旱型花草树木,并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有条件区域使用中水浇灌。

第二十六条 用水大户要逐步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对达标处理的中水就近利用。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要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提高供水管网监测和维护管理水平,降低管网漏失率。

第二十八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等高耗水服务业的,应当安装节约用水设施、设备,提高节约用水效率。

第二十九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各类用水户用水管理,完善供水用水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降低管理成本。

第三十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使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使用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