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598667/2022-00437
  • 发布机构:吐鲁番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吐政办〔2022〕30号
  • 公开日期:2022-09-06

印发《吐鲁番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6    浏览次数:    【字体:

印发《吐鲁番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吐政办〔2022〕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吐鲁番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20条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吐鲁番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20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确保国家、自治区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有效应对疫情给市场主体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吐鲁番市结合实际,制定了五个方面20条政策措施,具体如下:
    一、复工复市政策措施(2项)
    1.促进市场主体复工复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因时因势因地调整疫情防控措施,分类指导、动态修订复工复市指引,坚决取消复工复市不合理限制,科学有序推动批发零售、餐饮、文化娱乐、居民服务等行业和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复工复市,快速恢复市场主体生机活力。(市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2.统筹推进旅游业复苏。按照“限流、预约、错峰”的原则,科学有序恢复旅游景区营业。有序推动“吐鲁番人游吐鲁番”“新疆人游吐鲁番”“湖南人游吐鲁番”等活动。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各区县、景区不得层层加码,不得简单以疫情为由限制出行,人为设置跨区旅游障碍。落实阶段性的优惠政策,吐鲁番市本地居民年底前免费畅游市辖区36家A级旅游景区,全疆其他地州市散客或团队游客年底前享受市辖区36家A级旅游景区门票5折优惠。加大对涉旅企业的纾困力度,继续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或缓缴政策,对全市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由80%提高到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均延长至2023年底。(市文旅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财政税收政策措施(3项)
    3.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精准落实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精准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不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市财政局、税务局负责)
    4.持续推进留抵退税政策落地。对小微企业和部分中型企业可按相应政策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或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市税务局、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5.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奖补政策。落实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担保费补助和业务奖励的方式,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融资担保费以外的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等不合理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市财政局、吐鲁番银保监分局负责)
    三、金融服务政策措施(3项)
    6.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充分用好国家关于“三农”、小微企业、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政策,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指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引导核心企业帮助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并积极给予再贴现支持。(人民银行吐鲁番市中心支行、吐鲁番银保监分局负责)
    7.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帮助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运用支小再贷款等工具,鼓励、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特别是普惠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相关企业。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的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不影响征信记录、免收罚息。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但未住院隔离、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群,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不影响征信记录、免收罚息。(人民银行吐鲁番市中心支行、吐鲁番银保监分局负责)
    8.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对受疫情影响停驶的营业性货车、营业性客车,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后,对其停驶对应的时间进行保险期限顺延,顺延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续交保费的人身险客户,给予60天缴费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无法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导致合同失效的,办理保险复效业务时,免收保费利息。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当面提交办理保险、理赔资料的客户,鼓励容缺办理、事后补办等方式。(吐鲁番银保监分局负责)
    四、降本增收政策措施(9项)
    9.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生产运行费用。2022年所有静态管理区域内,受疫情影响最终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原有减免基础上再减免1个月租金。对受疫情影响区域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低收入及新就业人员等,租金减免1个月。鼓励引导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创新基地等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向受疫情影响最终承租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房屋租金减免1个月。落实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直降10%政策。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制度,支持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市发改委、国资委、住建局、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10.降低水电气暖等生产生活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落实“欠费不停供”政策,在2022年12月底前,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实现欠费不停水、不停气、不停暖,免收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在2022年12月底前,设立6个月电费滚动缓缴期,免收滞纳金。对有上门服务需求的用户及时提供便民服务,并免收或者减收人工费等费用。(市发改委、住建局、国网吐鲁番供电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11.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提高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微企业的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留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其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价格扣除比例由3%—5%提高至6%—10%。支持招标人按法定最高比例预付中小微企业中标人合同订金。(市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12.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将三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范围由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扩大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22个行业。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可自愿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13.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持续畅通清欠问题线索投诉举报渠道,切实抓好问题线索核查督办,对中小微企业投诉无分歧欠款做到应清尽清,存在分歧的账款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市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14.减免车辆相关费用。对疫情影响期间的出租车辆和营运车辆管理费,根据疫情期间车辆停运实际采取免交政策。对静态管理期间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及通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的停车位实行免收停车费政策。车辆年审时间到期,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临时延长两个月办理期限,延期办理期间车辆免予处罚。继续落实减半征收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市交通局、住建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15.加大稳岗扶持力度。对2022年发生疫情的高昌区区域内中小微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7日以上的,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上年度企业或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提高至90%。(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16.有效发挥民政资金临时救助作用。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人员的临时救助,及时将因患新冠肺炎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新冠肺炎患者,可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他生活困难患者以及因不能就业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放宽户籍地限制,指导乡镇(街道)及时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非本地户籍感染者生活困难的,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因疫情感染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临时救助额度。(市民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17.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无房职工的帮扶力度,改善住房条件,租房提取上限额度由原来的每年1.6万元提高至1.8万元,减轻职工租房租金压力。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不作为贷款逾期。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
    五、为企服务政策措施(3项)
    18.提升服务质量。一是开展各级领导干部“防疫情、稳增长、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加大联系走访企业力度,加强对国务院、自治区和吐鲁番市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主动关心服务中小微企业,送政策上门,积极进行政策辅导、解释政策流程、推动政策直达,及时解答和处理企业复工复市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二是建立企业法人及个人涉疫诉求盯办、跟办、督办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用好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和“互联网+督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上信访等平台,对反映的涉疫困难诉求及时推送办理。三是提倡并推动更多事项“零跑路”,免费邮寄证照,落实容缺办理制度。(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工信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局、税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19.拓宽农副产品销售渠道。加大对本地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产品销售帮扶力度,鼓励引导电商平台销售、直播带货等方式,扩大销售市场。(市商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20.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充分发挥12348新疆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新疆法网的法律咨询服务功能,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违约、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指引等服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调解中小微企业矛盾纠纷。成立中小微企业助企纾困律师公益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对相关诉讼和其他专项法律服务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免。(市司法局、人社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