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598667/2022-00476
  • 发布机构:吐鲁番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吐政办函〔2022〕91号
  • 公开日期:2022-09-23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吐鲁番市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


吐鲁番市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吐鲁番市营商环境,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结合吐鲁番市实际,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

第二条营商环境监督员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工商联代表、社会组织负责人、律师、市场主体代表、城乡居民代表组成。人员规模控制在每个区县各10名左右,营商环境监督员实行聘任制,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增补和调换。

第三条营商环境监督员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公平竞争、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司法保障、政商关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提出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二)跟踪了解企业、群众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每月至少走访调研1次,收集并反馈社会各界对吐鲁番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营商环境方面的调查研究,对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提供咨询意见。

(四)积极宣传吐鲁番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制度、规定及政策措施,发挥联系市场主体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营商环境监督员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履职过程中,遇到利益冲突的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三)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以营商环境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或者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四)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市政府公信力和形象的活动。

第五条营商环境监督员的选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记录,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愿意承担营商环境监督员职责,能够保证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时间,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责任心,关心市场主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监督工作。

(三)熟悉和了解相关行业或系统内涉及营商环境建设有关情况,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问题分析和语言表达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及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四)长期在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具备开展监督工作的必备素质和身体条件。

第六条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和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监督员的人员,不得选聘。

第七条营商环境监督员的聘请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推荐。个人自主报名并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推荐人选,经审核确定后予以聘任。

人大代表6名(由市人大办公室负责推荐)、政协委员6名(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推荐)、企业家代表3名(由市工信局负责推荐)、工商联代表3名(由市工商联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代表3名(由市民政局推荐)、律师代表3名(由市司法局推荐)、市场主体代表3名(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城乡居民代表3名(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荐)。

(二)确定人选。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营商环境监督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后,确定聘用人员。

(三)发放聘书。市政府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营商环境监督员名单。

第八条营商环境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按程序予以解聘:

(一)聘任期内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去营商环境监督员的。

(四)无不正当理由不履行营商环境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情形的。

第九条营商环境监督员每届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后自动解聘。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十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营商环境监督员开展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文档资料,接受问询,并及时整改落实。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营商环境监督员履行职责,对拒不接受监督或者打击报复营商环境监督员的,依法严肃处理,对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营商环境监督员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承担营商环境监督员相关制度的建立及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