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598667/2023-01133
  • 发布机构:吐鲁番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吐政办〔2023〕20号
  • 有效性:有效
  • 公开日期:2023-05-02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2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吐鲁番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8


吐鲁番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各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或消极等行为导致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纠错或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失责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行政机关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败诉案件确认及过错责任初审。市、区县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区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行政败诉案件进行责任认定、提出追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涉嫌违纪违法情形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行政败诉案件:

(一)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

(二)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的;

(五)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或者认定行政机关败诉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行政败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

(四)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的;

(八)未按规定反馈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行政复议意见和行政复议建议,导致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并且败诉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行政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败诉行政机关为行政败诉案件的责任单位。载明的败诉行政机关为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具体履行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或组织机构为行政败诉案件的责任单位。

第九条被问责人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自身存在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案件败诉的,由该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二)行政机关导致案件败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请示或审批程序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采纳工作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案件败诉的,该工作人员免责,由该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对败诉行政机关的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约谈主要领导;

(四)取消当年相关评先评优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对败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检查;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务职级晋升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错误判断的;

(二)行政机关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意见错误直接导致案件败诉的;

(四)因同一行政行为已被其他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的;

(五)因相关政策调整导致案件败诉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对败诉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四条行政案件败诉的,败诉行政机关在收到败诉行政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后15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提交行政案件败诉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败诉行政机关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过错责任追究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听取败诉行政机关、败诉责任人等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并在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区县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区县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市、区县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区县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核查,对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本办法应予追究责任的,向责任单位出具处理意见书,由责任单位对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需要追责的人员是单位主要领导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责任追究;认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认为需要取消责任单位评先评优资格、扣减年终绩效考核评分的,将处理意见抄送本级组织部门。

第十七条被追究机关、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本辖区内行政败诉案件进行统计,对隐瞒不报败诉案件的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从重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吐鲁番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