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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598667/2024-00386
  • 发布机构: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网
  • 发文字号:吐市农〔2024〕14号
  • 有效性:有效
  • 公开日期:2024-04-01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草局

为切实加强吐鲁番市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巩固葡萄高效节水建设成果,确保工程设施持续发挥效益,现将《吐鲁番市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吐鲁番市农业农村局   吐鲁番市水利局    吐鲁番市林草局

                  2024年3月15日


吐鲁番市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吐鲁番市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理、维修和养护,保护葡萄高效节水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持续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4号)及《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新农建〔2021〕7号相关意见办法,结合我市葡萄高效节水工程实际,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  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对葡萄高效节水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三条  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开展建后管护,必须及时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

第四条  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范围包括系统首部、田间工程等工程的建后管护。

首部系统:包括压力前池(沉砂池)、主干管、加压设备(水泵)、过滤器(砂石过滤器、离心过滤器、网式过滤器)、施肥装置(施肥罐)、量测(井电双控)和控制装备等。

田间工程:是由田间地埋管网、地面管网及出地管组成。

地埋管网:由埋在地下的PVC管材组成,分为干管及分干管;

出地管:由PVC管材及阀件组成,是地埋管与地面管连接等部分;地面管网:由PE支管及毛管组成,采用旁通阀连接。

第二章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监督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辖区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的具体管护工作,结合实际直接承担或者委托农民用水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管护职责,建立管护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乡镇基层公安派出部门及各类执法力量根据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依法做好对损毁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惩处工作。   

第六条  负责运行管护的农民用水协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主动接受和服从村(居)民委员会及群众监督,不得损坏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七条  管护主体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经常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确保正常使用,每年或周期性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进行修复

第八条  管护主体每年3-4月葡萄开墩水灌溉前,管护主体必须完成葡萄高效节水设施的检修,受益农户必须完成地面管铺设;每年10-11月葡萄埋墩前,受益农户必须及时回收地面管,并全面巡查葡萄高效节水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第三章 管护模式和内容

第九条  葡萄高效节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区(县)水利局与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工程质量保质期内,若发现工程设施因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区(县)水利局协调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条  根据葡萄高效节水工程项目实际及工程设施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

(一)委托管护模式。由村(居)民委员会牵头,依托已成立的农民用水协会,或组织受益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工程设施进行管护。

(二)专职管护模式。由村(居)民委员会将管护区域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等张榜公布,公开聘用管理工作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三)流转管护模式。已规模流转的葡萄农田,由流入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管护。

(四)物业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区根据本地实际,依法依规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管护渠道,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灌溉管理公司引入物业化方式进行管护。

第十一条  各类管护模式的管护人员须具备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的条件,并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村(居)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协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必须熟悉管护区域内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应常态化对葡萄高效节水地块进行巡查,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巡查档案。

第十四条  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和作业对工程设施造成破坏。发现破坏的,立即向村(居)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报告,由管护主体先行解决;不能解决的,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并协助处理,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修复或赔偿。对发现的故意破坏、盗窃工程设施等行为,及时报案,提请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管护人员要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维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联合区(县)水利、农业农村局及时查看现场,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维修重大破损。

第十六条  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出现加压设备、过滤器、施肥装置、地埋管网、出地管等出现故障或损坏等现象,管理人员要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为进一步细化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本办法建立《吐鲁番市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养护管理制度》(见附件)

第四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八条  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维护经费计入供水成本,在收取的水费中计提,单独进行核算,作为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经费。

第十九条  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维护经费在斗渠进口进行计量,实行按方收费,暂无计量设施,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合适的计价方式。

第二十条  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维护经费的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发改部门通过召开乡镇领导、农民、种植大户等代表人员听证会完善收费标准统一定价,为确保管护经费及时到账,用户要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管护经费。

第二十一条  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维护经费使用范围按照具体项目资金要求执行,用支付管护人员费用、末级渠系、计量设施和农业高效节水工程等设施的运行和维修养护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每年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来源还可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村(组)集体经济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要联合同级财政、水利出台本区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指导管护主体加强计量监测,完善计量设施,核实灌溉面积,做好征收和使用管理。同时,要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探索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实行农业阶梯水价。

第二十四条  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原则上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五章 监督与宣传

第二十五条市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草局要加强对建后管护工作的检查督导,将其与推进葡萄高效节水工程建设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同奖惩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草局要加强对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指导,制定相应的考核奖励办法,对管护主体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加大建后管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建后运行维护培训,将建后管护纳入推进葡萄高效节水建设工作考核重要指标。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属地管理,确保葡萄高效节水项目高效运行。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乡镇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管护主体认真落实葡萄高效节水工程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葡萄高效节水工程建后管护的政策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毁葡萄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由吐鲁番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