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6日吐鲁番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吐鲁番市农产品集中晾晒场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集中晾晒监管体系,促进集中晾晒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吐鲁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集中晾晒场(以下简称“集中晾晒场”)是指自然人、村集体或其他经营主体在村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或其他可用于集中晾晒的土地上建设的集中连片用于农产品晾晒的场所。
本办法适用于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集中晾晒的晾晒场的监督管理。
农户在自有场地、住宅屋顶等非营利性场地临时晾晒自产农产品的晾晒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中晾晒场经营活动实行属地管理,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集中晾晒及晾晒成品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时,依据晾晒场用地需求,科学合理进行布局。晾晒场地应尽量利用荒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低效闲置等土地,并远离工矿企业、村庄、农田、军事用地、文保单位等。集中晾晒场用地严禁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原以及自然保护区等,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泄洪安全。
第六条 鼓励相关部门在集中晾晒场及其辅助设施的规划建设中融入仓储、加工、展销、交易、休闲等多功能分区需求,充分发挥农产品集中晾晒及其关联产业集聚效应。
第七条 直接服务于作物种植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并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的集中晾晒场,可按照国家、自治区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实行用地备案管理方式。
第八条 集中晾晒场管理用房和相应附属设施建设用地规模,根据需求、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涉及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非晾晒功能用地以及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九条 集中晾晒场建设应秉持绿色环保理念,不得因建设运营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不得随意开辟道路、破坏戈壁植被,不得私自改变集中晾晒场用途。集中晾晒场内部应做到生活区、晾晒区分离。
涉及农产品加工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第十条 进入吐鲁番市行政区域集中晾晒的农产品,应随车携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调运检疫证(由原产地开具)。
对随车携带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检疫合格证明的农产品,确有必要复检的,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农产品,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一条 集中晾晒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入场登记、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辅助设施。
第十二条 集中晾晒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晾晒场及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不得使用禁限用药物和添加剂,保障晾晒场环境不受污染。
第十三条 集中晾晒场用地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低于市场价或相关收费标准出租土地,保障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受损失。国有用地收入应上缴当地财政;村集体用地收入应归村集体所有,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并保障村集体成员利益;国有农牧场改制为企业的或国有企业建设的集中晾晒场收益,按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