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字体:大中小】
访问量: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现向社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以下车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请车辆所有人见到此公告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被公告牌证作废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规定带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将车辆交由具备机动车拆解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公司进行解体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所公告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公告作废,如有疑问请于工作时间向公安局交管部门咨询。
附件:吐鲁番市达到报废标准的国三以下货车明细
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8月28日
【打印本文】 【关闭】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