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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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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吐鲁番市水利工程出库水价、城镇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会举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5年9月23日(星期二)下午 17:00
地点: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东路495号市直机关联合办公一区八楼会议室。
二、主持人和听证人员
(一)主持人
艾力江·巴瑞(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二)听证人
1.茹克娅·外力(市发展改革委价监科科长)
2.朱建勋(市发展改革委价监科副科长)
3.高金玲(新疆众鑫精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
三、听证会参加人
(一)消费者代表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单位或职业 |
备注 |
1 |
斯迪克·尼米吐力 |
男 |
教师 |
高昌区 |
2 |
文长平 |
男 |
驾驶员 |
高昌区 |
3 |
马仁光 |
男 |
农业 |
高昌区 |
4 |
刘润峰 |
男 |
新疆佳瑞矿业有限公司 |
高昌区 |
5 |
木扎帕·买苏提 |
男 |
喆啡酒店 |
高昌区 |
6 |
张 强 |
男 |
文化西路大帅洗车行 |
高昌区 |
7 |
陈建平 |
男 |
鄯善县火车站镇居民 |
鄯善县 |
8 |
张旭东 |
男 |
鄯善县滨河小区居民 |
鄯善县 |
9 |
仝攀峰 |
男 |
个体 |
鄯善县 |
10 |
齐 真 |
女 |
鄯善县西游酒店有限公司 |
鄯善县 |
11 |
崔海涛 |
男 |
百思特生鲜超市 |
鄯善县 |
12 |
苏 瑞 |
女 |
鄯善县瀚海明珠酒店(KTV) |
鄯善县 |
13 |
吐尔逊古丽·热西提 |
女 |
企业职工 |
托克逊县 |
14 |
阿依夏木古力·依布热依木 |
女 |
超市职员 |
托克逊县 |
15 |
艾比布汗·艾力木 |
女 |
自主创业 |
托克逊县 |
16 |
马 蓉 |
女 |
奇石城德洛尼装修公司 |
托克逊县 |
17 |
张秀琴 |
男 |
秀琴理发店 |
托克逊县 |
18 |
翟 新 |
男 |
托克逊县天之雪净水厂 |
托克逊县 |
(二)市人大代表 |
||||
19 |
亚库甫·阿帕尔 |
男 |
高昌区亚尔镇人民政府一级主任科员 |
|
(三)市政协委员 |
||||
20 |
刘亚彬 |
男 |
新疆华赋工程咨询公司经理 |
|
(四)政府相关部门 |
||||
21 |
刘海洪 |
男 |
吐鲁番市水利局世行办主任 |
|
22 |
热衣汗·艾合买提 |
女 |
吐鲁番市财政局 |
|
23 |
马 军 |
男 |
吐鲁番市住建局 |
|
(五)社会组织 |
||||
24 |
肖依买尔当·阿不力木 |
男 |
吐鲁番市踔厉社工事业发展中心 |
|
25 |
刘 敏 |
女 |
吐鲁番市消费者协会 |
|
(六)其他利益相关方 |
||||
26 |
木扎帕尔·吾甫尔 |
男 |
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 |
|
(七)专家学者 |
||||
27 |
储新斌 |
男 |
吐鲁番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正高级工程师) |
|
28 |
乔 鹏 |
男 |
吐鲁番市水资源中心(副高级工程师) |
|
29 |
郑越强 |
男 |
自治区吐鲁番生态环境监测站(工程师) |
|
(八)经营者 |
||||
30 |
徐 伟 |
男 |
吐鲁番市水务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
|
31 |
朱 刚 |
男 |
吐鲁番市水务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经济师 |
|
32 |
季 鹏 |
男 |
吐鲁番市城乡供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天源水务公司董事长 |
|
(九)旁听人员 |
||||
33 |
萨它尔·阿布地热依木 |
男 |
高昌区葡萄镇农民用水协会 |
|
34 |
玉素甫·斯依提 |
男 |
鄯善县辟展乡农民 |
|
35 |
阿比旦·外丽 |
女 |
托克逊始昌热力 |
|
(十)记者 |
|
|
|
|
36 |
阿丽亚·胡吉 |
女 |
市融媒体记者 |
|
37 |
阿地兰·买买提明 |
女 |
市融媒体记者 |
|
四、消费者参加人替补人员
艾米热古力·阿不都热合曼、向通、徐灵、沙米乃、叶涛
五、听证方案要点
(一)调整范围。此次水利工程出库水价、城镇供水价格及城镇污水处理费调整涉及全市范围,包括高昌区、鄯善县、托克逊县。
(二)调整原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吐鲁番市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终端价格同城同价。
(三)吐鲁番市水利工程出库水价格、城镇供水价格及城镇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吐鲁番市2021年-2023年水利工程出库成本、城
镇供水成本、污水处理成本监审结论
2.吐鲁番市水利工程出库水价、城镇供水价格及污水
处理费调整方案(听证稿)
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5日
附件1:
吐鲁番市2021年-2023年水利工程出库成本、城镇供水成本及污水处理成本监审结论
一、水价成本监审结论
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核定,吐鲁番市2021年-2023年水利工程出库成本、城镇供水成本、污水处理成本监审结果如下:
1.吐鲁番市水利工程出库成本监审结论
水利工程出库定价成本计算公式:
水利工程出库单位成本=水利工程供水总成本÷水利工程供水量
依据吐鲁番市2021年-2023年的水利工程出库水运行成本及供水量,经核定吐鲁番市三年平均总成本106654935.94元,平均供水量311495600.00m³,平均单位成本0.34元/m³。
2.吐鲁番市城镇供水成本监审结论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计算公式:
定价单位成本=定价总成本÷核定供水量
定价总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应冲减总成本的费用
核定供水量=取水量x(1-自用水率)x(1-漏损率)
经调整后,审核确认的吐鲁番市2021年-2023年核定三年平均城镇自来水供水总成本123,959,576.40元(不含水资源税),三年平均核定供水量60,869,084.31m³,定价单位成本2.04元/m³(不含水资源税)
3.吐鲁番市污水处理成本监审结论
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计算公式:定价单位成本=定价总成本÷核定污水处理量
核定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折旧及摊销+运行维护费+期间费用-应冲减总成本的费用
经核定吐鲁番市2021年-2023年三年平均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34,181,023.75元,
年均污水处理水量13,346,530.21 m³,单位污水处理成本2.56元/m³。
二、主要成本核增核减情况
(一)吐鲁番市水库供水、城镇供水及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成本类别 |
企业上报数 |
核增(减)数 |
核定数 |
吐鲁番市水库供水定价成本 |
121578148.51 |
-14923212.57 |
106654935.94 |
吐鲁番市城镇供水定价成本 |
217917637.06 |
-93958060.66 |
123959576.4 |
吐鲁番市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 |
58387732.78 |
-24206709.04 |
34181023.74 |
(二)监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
4.《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发改农价规〔2024〕189号);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政发〔2024〕1号);
7.《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
附件2:
吐鲁番市水利工程出库水价、城镇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
(听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成本监审结果及我市实际情况,我委拟定了《吐鲁番市水利工程出库水价、城镇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
一、供水企业基本情况
吐鲁番市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吐鲁番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批准成立的城乡一体化、产销一体化供水企业,属综合性国有企业,统一管理水利工程供水、城乡供水、城镇污水处理与中水回用等各类涉水事务。公司下设4个一级子公司、9个二级子公司,具体业务及设施情况如下:
水利工程方面:主要承担农业灌溉用水保障,管理水库14座、干支渠529.5公里,覆盖灌溉面积180万亩。
城乡供水方面:主要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水,管理城乡水厂33座、供水管网7501.61公里,供水受益人口达69万人。
城镇污水处理方面:主要负责城镇居民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排水收集与处理,管理污水处理厂8座、污水管网542.27公里,处理后的中水可实现合理回用。
二、价格调整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
4.《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发改农价规〔2024〕189号);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政发〔2024〕1号);
7.《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
三、价格调整的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健全水价管理体系。吐鲁番作为极端干旱区,水资源禀赋条件极其严苛。年均降水量仅16毫米,而年蒸发量却高达3000毫米以上,蒸发量是降水量的近200倍,导致水资源极度匮乏且天然补给能力极弱,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当前,水资源过度开发、低效利用等问题加剧了生态脆弱性,部分区域出现地下水位下降等现象。这种“先天不足”的自然条件,决定了水资源在吐鲁番具有高度的稀缺性、战略性和脆弱性,对水资源管理提出了极高要求。在此背景下,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水平,已成为吐鲁番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生态安全的必然选择和核心任务。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要求建立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促进节约集约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而我市水价存在明显滞后性:鄯善县、托克逊县近20年未调整城镇供水价格,高昌区调整间隔也达8年,且城乡水价倒挂、区域价差突出,与“动态调整、统筹城乡”的政策要求不符。此次调整吐鲁番市水价格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的具体举措。在调整中严格对标国家及自治区相关细则,通过规范定价程序、统一区域标准、完善阶梯水价制度,构建符合政策导向、适应本地实际的水价管理体系,确保国家水资源战略在基层落地见效。
(二)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当前,部分高耗水行业因水价偏低导致用水效率不高,与“严控高耗水、发展节水型产业”的发展导向不符。通过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抬高高耗水行业用水成本,能倒逼企业改进工艺、减少耗水,推动产业向节水型、高附加值方向转型。同时,统一城乡、区域水价标准,可消除因价格差异导致的资源配置失衡,为城乡融合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创造公平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保障供水可持续性,提升公共服务质量。近年来,随着原材料、电力、人工等成本持续上涨,以及水质提标改造、管网更新扩建、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投入不断加大,水利建设企业、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成本显著增加,现有价格水平已难以完全覆盖其合规合理的运营成本,不利于保障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长效投入,制约了服务质量的提升和水环境的持续改善,直接威胁供水稳定性。本次调整将依据成本监审结果,将原水、制水、污水处理等全链条成本纳入定价范畴,既能缓解企业经营压力,保障其正常运营和必要投资,也能推动供水服务从“保基本”向“提品质”升级,确保群众用上“安全水、放心水”,维护公共服务的可持续性。
四、成本监审结果
(一)吐鲁番市水利工程供水出库水成本
吐鲁番市2021年至2023年核定三年平均总成本为106654935.94元,平均总供水量为311495600.00m³,平均单位成本为0.34元/m³。
(二)吐鲁番市城镇供水成本
吐鲁番市2021年至2023年核定三年平均总成本为123959576.40元,平均总供水量为60869084.31m³,平均单位成本为2.04元/m³。
(三)吐鲁番城镇污水处理成本
吐鲁番市2021年至2023年核定三年平均总成本为34181023.75元,平均总污水处理量为13346530.21m³,平均单位成本为2.56元/m³。
五、吐鲁番市各区县现行水价执行情况(详见附表)
六、水价调整方案
(一)水利工程出库水价
1.农业用水。农业用水本次不做调整。
2.非农业用水。目前非农业用水出库水价由0.45元/m³(加权平均)调整为0.69元/m³,上涨金额0.24元/m³,调价幅度53.33%。其中,价格调整分项为:居民用水统一调整为0.30元/m³、非居民用水统一调整为1.10元/m³、环卫和绿化用水统一调整为0.40元/m³;加权平均基于2021-2023年吐鲁番市水库出库平均水量数据计算。
(二)城镇基本供水价格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第十五条规定,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依据使用性质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结合吐鲁番市实际,我市城镇供水用水类型分为以下4种: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日常生活用水,同时也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水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由目前1.72元/m³(加权平均)调整为2.1元/m³,上涨金额0.38元/m³,调价幅度22.09%。
2.非居民用水价格。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由目前2.71元/m³(加权平均)调整为4.5元/m³,上涨金额1.79元/m³,调价幅度66.05%。
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主要指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洗浴用水等,由目前11.59元/m³(加权平均)调整为15.9元/m³,上涨金额4.31元/m³,调价幅度37.19%。
4.市政(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由目前0.81元/m³(加权平均)调整为0.9元/m³,上涨金额0.09元/m³,调价幅度11.11%。
以上价格调整中均不含水资源税。
(三)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入;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由目前0.96元/m³(加权平均)调整为1.0元/m³,上涨金额0.04元/m³,调价幅度4.17%。
2.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由目前1.42元/m³(加权平均)调整为2.0元/m³,上涨金额0.58元/m³,调价幅度40.84%。
3.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主要指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洗浴用水等。由目前2.59元/m³(加权平均)调整为4.5元/m³,上涨金额1.91元/m³,调价幅度73.74%。
(四)建立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1.居民阶梯水量的分档水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文件精神,设置基本水量为2.7m³/人·月。居民阶梯水价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为基本水量以内用水量,原则上按照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与2倍基本水量之间用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量用水量。为了便于供水企业计量和用水户缴费,强化用水户对阶梯限额内水量的支配权,进一步增强用水户的节水意识,对外公布基本水量时以“立方米/户·月”为计量单位,计量缴费周期按年度确定,以阶梯水价制度执行后用水户首次购买时间为起始时间。设置各档水量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数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照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准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2.7m³/人·月)。具体如下:
第一档用水量:0--11m³/户·月(含11m³);
第二档用水量:11m³--22m³/户·月(含22m³);
第三档用水量:22m³/户·月以上。
2.居民阶梯水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规定,第一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执行;第二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按照规定价格的3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中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加快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居民阶梯水价,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五)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规定,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分为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定额和计划用水量,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文件执行。计量缴费周期按年度确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基准价格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基准价格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七、配套优惠政策
对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对象(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暂不实行阶梯水价,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每月每户可享受2m³的减免优惠。
附表1:
吐鲁番市各区县现行水价执行情况
元/m³
类型 区县 |
居民 |
工业 |
商业 |
行政事业单位 |
特种 |
基建 |
绿化 |
执行标准 |
|
高昌区 |
出库水 |
/ |
/ |
/ |
/ |
/ |
/ |
/ |
|
供水 |
1.9 |
3.5 |
1.9 |
15 |
3.5 |
1.2 |
(高区发改价〔2016〕136号) |
||
污水 |
1 |
1.4 |
1 |
3 |
/ |
/ |
(高区发改价〔2016〕136号)(高区发改价〔2019〕184号) |
||
鄯善县 |
出库水 |
0.4 |
0.85 |
/ |
/ |
/ |
/ |
/ |
(鄯政发改〔2020〕87号)(鄯政发改〔2020〕228号) |
供水 |
1.6(城区) |
2 |
2.5 |
1.6 |
10 |
3 |
0.6 |
(吐地计价管〔2005〕403号) |
|
3.3(迪坎、石材园区) |
4.7 |
4.7 |
/ |
/ |
4.7 |
2 |
(鄯政发〔2010〕036号) |
||
1.7(火车站镇) |
2.5 |
3 |
1.7 |
10 |
3.5 |
1.7 |
(鄯政计〔2004〕050号) (鄯政计〔2005〕270号) |
||
污水 |
1 |
1.2 |
1.5 |
1 |
2.5 |
/ |
/ |
(吐地计价管〔2005〕403号) |
|
托克逊县 |
出库水 |
0.4 |
1.1 |
/ |
/ |
/ |
/ |
/ |
(托政发〔2020〕84号) |
供水 |
1.3 |
1.6(城区) |
2.2 |
1.3 |
8 |
2.5 |
0.6(城区) |
(托计价管〔2006〕155号) |
|
3.04(工业园区) |
0.7(工业园区) |
(托园管字〔2012〕8号) |
|||||||
污水 |
0.8 |
1 |
1 |
0.8 |
2 |
/ |
/ |
(托计价管〔2006〕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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