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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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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切实保障公众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吐鲁番市历年来申报、公布、认定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予以公开。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开说明
1.本次公开包含吐鲁番市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所有信息均依据各批次官方公布文件整理。
2.为规范层级管理,本次公开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实行层级归并及去重处理,上级名录公布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不再在下一级名单之列。
3.国家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后续若有项目调整、传承人新增或退出情况,将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及时更新公开内容,保障时效性与科学性。
4.原地级吐鲁番地区于2015年经批准撤地设市,设立地级吐鲁番市;原县级吐鲁番市同步调整为高昌区。为统一管理标准,公告中2015年前公布的“地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撤地设市后统一确认为“市级”,其他内容保持延续。

1.国务院关于公布历批次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相关文件:国发〔2006〕18号、国发〔2008〕19号、国发〔2011〕14号、国发〔2014〕59号。
2.文旅部关于公布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文件:文旅非遗发〔2025〕23号。
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历批次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相关文件:新政发〔2007〕27号、新政发〔2009〕71号、新政发〔2013〕109号、新政发〔2025〕44号。
4.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公布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文件:新文社字〔2008〕11号、新文发〔2013〕18号、新文发〔2015〕66号。
5.吐鲁番市(原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历批次市级(地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相关文件:吐地行办〔2010〕119号、吐地行办〔2011〕56号、吐地行办〔2013〕179号、吐政发〔2026〕5号等。
6.吐鲁番市(原吐鲁番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关于公布历批次市级(地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相关文件:吐地文广字〔2012〕83号、吐市文旅字〔2021〕18号、吐市文旅字〔2022〕40号、吐市文旅字〔2026〕14号等。
7.咨询电话:0995-852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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