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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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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墓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民规〔2025〕11号)要求,为加强全市公墓管理,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现将开展2026年度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依法依规审批登记,为城乡居民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墓,生态安葬设施纳入公墓范畴进行管理。
二、年度检查内容
包括公墓审批、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等五个方面(具体年检内容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墓年检实施办法》第五条)。
三、年度检查程序
(一)公墓经营主体自检。2026年4月10日前,公墓经营主体完成自检并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年检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县级初检。区(县)民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公墓经营主体报送的《年检报告》及材料进行审查,联合属地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对公墓年检提出初检意见,将《年检报告》等相关材料于2026年5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
(三)市级审查。市民政局在同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的配合下,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初检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对公墓年检提出意见;
(四)结果备案。市民政局在年检工作结束后,2026年7月15日前将公墓年检工作总结及结论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四、年检所需提供的材料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墓年检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提供。
五、年度检查结论
公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
(一)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80分以上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60-79分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为基本合格;
(三)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59分以下或存在“不合格”规定情形的,为不合格。
六、年度检查结论运用
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正常经营。年检“基本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由属地民政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年检“不合格”的公墓由审批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完成整改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评,整改验收合格后准予正常经营。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约谈、限期改正或吊销许可证等。
特此公告。
吐鲁番市民政局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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