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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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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
吐鲁番市档案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
1 | 档案工作监督检查 | 市属国有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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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属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核 | 市属国有企业 |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12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第二款: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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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验收 | 市属国有企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9年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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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 市属国有企业 |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2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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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 市属国有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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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审核 | 市属国有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1998年3月档发字[1998]6号发布实施。2021年8月20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1月1日施行)
第十条:中央管理企业总部编制的档案处置方案,报国家档案局审核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档案处置方案,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资产隶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编制档案处置方案并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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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提前或延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批准 | 市属国有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由于单位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协商可以提前交有关档案馆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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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市属国有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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