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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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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
1 | 对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监管 | 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所有在本中心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 重点检查以下三类单位: 1.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包括经批准降低比例、缓缴、停缴的单位。 |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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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的监管 | 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所有在本中心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 重点检查以下三类单位: 1.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包括经批准降低比例、缓缴、停缴的单位。 |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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