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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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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 ||||||
吐鲁番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备注 | |
1 | 对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奶牛养殖户、生鲜乳收购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依照执法检查规定及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
2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 饲料销售店、畜禽养殖场(户)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依照执法检查规定及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
3 | 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点)的监督检查 | 畜禽屠宰场(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 依照执法检查规定及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
4 |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检查 | 活畜交易市场 |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依照执法检查规定及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
5 | 对兽药的检查 | 兽药经营店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依照执法检查规定及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
6 | 对动物诊疗场所的检查 | 动物诊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依照执法检查规定及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
7 |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违规调运的检查 | 调运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违规调运行为的监督检查 | 依照执法检查规定及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
8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种养殖企业、合作社 | 依法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对种养殖企业、合作社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自治区、吐鲁番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依法依规执行。 | ||
9 |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监督检查 | 种养殖企业、合作社 | 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执行。 | ||
10 | 农业机械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 辖区内拥有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 检查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否按规定及时消除隐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是否办理牌照、驾驶操作人员是否办理驾驶证、操作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技术状态是否符合标准,包括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等。 | 依照执法检查规定及农业机械及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
11 | 农机维修市场监督检查 | 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店)和维修配件经营企业(店) | 监督检查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等。 | 依照执法检查规定及农业机械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
12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辖区内从事农业机械及大型工程机械驾驶培训机构 | 检查是否取得相应驾驶培训许可;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 | 依照执法检查规定及农业机械及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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