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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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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标准(地方储备粮油和物资部分)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备注 |
1 | 职责范围内,对地方粮油储备相关规定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国有粮食承储企业 | 国有粮食承储企业遵守《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可采取的措施如下: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六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二)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五)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六)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地方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 质量检查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扦样、检测。 第三十八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及动用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资料、凭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承储企业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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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职责范围内,对地方储备粮油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 | 国有粮食承储企业 | 国有粮食承储企业遵守《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可采取的措施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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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职责范围内,对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国有粮食承储企业 | 国有粮食承储企业遵守《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可采取的措施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六)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结合实际组织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情况,对被污染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管理、专仓储存、定向处置等闭环管理、全程监控措施的情况等。 根据实际情况,政府储备粮食年度监督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30%。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当年一般不再重复监督抽查。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对检验仪器设备和扦样、检验的规范性进行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中与质量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要求;(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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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职责范围内,对化肥商业储备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 国家化肥承储库点、自治区化肥承储库点 | 化肥承储库点遵守《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行为 | 实物检查:储备物资品种、数量、质量、储备管理规范等符合储备协议要求;账务检查:账务管理规范,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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