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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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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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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1日
  • 来源:吐鲁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吐鲁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备注
1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 (一)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2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一)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二) 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3 对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采供血机构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4 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5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6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7 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放射工作单位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8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9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10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11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情况监督检查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12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医学观察点 (一)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二)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三)公共场所的消毒;(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五)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 防护用品的质量;(六)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13 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监督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14 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15 对护士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16 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17 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与药具工作有关的单位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18 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19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20 对女职工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涉及女职工保健工作的企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社、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21 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22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23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涉及公共卫生和传染病疫情的企业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24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销售、服务机构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25 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性病防治工作有关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企业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26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27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28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29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30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31 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32 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33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34 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35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 医疗美容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36 对医疗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37 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38 对医疗事故处理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39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40 对医师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41 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42 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43 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44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45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涉及职业病防治工作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46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六)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七)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47 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48 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49 对中医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50 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医诊所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51 在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52 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单位、医疗机构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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