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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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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鲁番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备注 |
| 1 |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1.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2.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3.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4.其出入口、收银台或者大厅等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5.其大厅、包厢等经营区域内是否有未成年人; 6.其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链接至境外曲库; 7.随机抽查部分包厢、卡座内的歌曲点播系统,检查其屏幕画面、语言文字、歌词曲目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8.其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9.从业人员名簿,核查是否包含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10.场所内的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11.营业日志是否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12.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3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13.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报告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 14.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 15.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经过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游戏内容、屏幕画面、语言文字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16.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擅自变更功能,检查其是否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 17.游艺娱乐经营场所是否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 18.游艺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游戏产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
1.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2.管理制度健全实用; 3.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4.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 |
| 2 | 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1.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2.检查其是否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等,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检查其是否持有国务院信息产业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核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 4.检查其是否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5.检查其经营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其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文号; 6.检查其是否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或者其他明令禁止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7.检查其是否建立自审制度; 8.检查其是否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满60日; 9.检查其发现登载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后是否停止违法行为,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 10.检查其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
1.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2.管理制度健全实用; 3.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4.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 |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1.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2.许可证是否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3.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4.场所显著位置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出入口、大厅、收银台等显著位置是否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6.是否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登记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7.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8.互联网服务接入地址,核查其是否变更网络地址或者存在其他网络地址,如有变更是否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9.场所内计算机及服务器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10.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是否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 11.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 12.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制止、报告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13.安全生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场所安全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无损。 |
1.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2.管理制度健全实用; 3.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4.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 |
| 4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1.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和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执照、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2.其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3.其经营的艺术品是否盗用他人名义; 4.经营的艺术品是否明码标价; 5.是否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6.核实其经营的艺术品是否有合法来源。 |
1.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2.管理制度健全实用; 3.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4.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 |
| 5 |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演出举办单位 | 1.举办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核查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2.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3.营业性演出在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后,是否依法重新报批; 4.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 5.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6.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7.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告知观众; 8.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9.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10.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1.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12.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举办; 13.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14.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15.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记录备查; 16.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并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17.检查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18.对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2)举办驻场涉外演出的,是否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
1.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2.管理制度健全实用; 3.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4.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 |
| 6 | 对艺术考级机构等的行政检查 | 对艺术考级机构 | 1.检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确认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是否有变动的;
2.检查考级机构是否有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3.检查是否在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应当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 4.检查是否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通过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备案,委托的承办单位是否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5.检查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 5 日内,是否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通过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考前备案; 6.检查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是否在 60 日内将考级结果通过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考后备案等。 |
1.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2.管理制度健全实用; 3.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4.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 |
| 7 | 对旅行社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及旅行社分支机构 | 1.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3.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以及总社对其分支机构在职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4.企业职工名册与实际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等人员的情况是否相符;旅行社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存在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等违法情形;临时聘用导游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务费用; 5.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许可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形;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6.是否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及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7.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或补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8.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协议,旅行社选择的供应商是否合法、合格; 9.旅游合同、行程单等业务档案是否完整、规范并保存 2 年以上;企业财务档案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10.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内容;是否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经过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产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情形; 11.行程单中是否单方指定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协议是否规范签订,是否存在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违法情形; 12.旅行社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1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1.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2.管理制度健全实用; 3.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4.合同内容清晰合法; 5.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 |
| 8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1.经营许可证;
2.从业人员资质; 3.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生人员配备情况; 4.设备设施、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生产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 |
1.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2.管理制度健全实用; 3.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4.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 |
| 9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行政检查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 1.是否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是否擅自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月; 3.制作经营的节目是否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列举的禁止载有的内容; 4.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发生变更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是否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或者注销审批手续; 5.安全生产情况。 |
1.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2.管理制度健全实用; 3.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4.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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