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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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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鲁番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检查计划 |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类型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拟检查时间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1 | 吐鲁番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社保、金融、教育培训行业 | 个人信息保护检查(1) | 1.是否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2.是否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收集敏感个人信息是否取得用户单独同意。 3.是否采取加密、脱敏等安全措施存储个人信息;是否明确个人信息存储期限、超期信息是否定期清理;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4.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是否开展安全评估。 5.人脸识别系统是否存在强制“刷人脸”和其他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
1年1次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 | 5月-6月 | 是 | 市网信办 |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
| 2 | 吐鲁番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卫生、文旅行业 | 个人信息保护检查(2) | 1.是否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2.是否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收集敏感个人信息是否取得用户单独同意。 3.是否采取加密、脱敏等安全措施存储个人信息;是否明确个人信息存储期限、超期信息是否定期清理;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4.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是否开展安全评估。 5.人脸识别系统是否存在强制“刷人脸”和其他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
1年1次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 | 5月-6月 | 是 | 市网信办 | 市卫健委、文体广旅局、市场监管局 |
| 3 | 吐鲁番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住房行业 | 个人信息保护检查(3) | 1.是否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2.是否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收集敏感个人信息是否取得用户单独同意。 3.是否采取加密、脱敏等安全措施存储个人信息;是否明确个人信息存储期限、超期信息是否定期清理;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4.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是否开展安全评估。 5.人脸识别系统是否存在强制“刷人脸”和其他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
1年1次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 | 5月-6月 | 是 | 市网信办 | 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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