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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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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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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检查计划

  •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吐鲁番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吐鲁番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频次 检查类型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拟检查时间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1 吐鲁番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社保、金融、教育培训行业 个人信息保护检查(1) 1.是否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2.是否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收集敏感个人信息是否取得用户单独同意。

3.是否采取加密、脱敏等安全措施存储个人信息;是否明确个人信息存储期限、超期信息是否定期清理;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4.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是否开展安全评估。

5.人脸识别系统是否存在强制“刷人脸”和其他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1年1次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1次 5月-6月 市网信办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2 吐鲁番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卫生、文旅行业 个人信息保护检查(2) 1.是否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2.是否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收集敏感个人信息是否取得用户单独同意。

3.是否采取加密、脱敏等安全措施存储个人信息;是否明确个人信息存储期限、超期信息是否定期清理;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4.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是否开展安全评估。

5.人脸识别系统是否存在强制“刷人脸”和其他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1年1次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1次 5月-6月 市网信办 市卫健委、文体广旅局、市场监管局
3 吐鲁番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住房行业 个人信息保护检查(3) 1.是否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2.是否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收集敏感个人信息是否取得用户单独同意。

3.是否采取加密、脱敏等安全措施存储个人信息;是否明确个人信息存储期限、超期信息是否定期清理;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4.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是否开展安全评估。

5.人脸识别系统是否存在强制“刷人脸”和其他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1年1次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1次 5月-6月 市网信办 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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