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工作,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现就我市办理行政复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除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区县均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市、区县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二、市、区县司法局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统一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行政复议事项。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分别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其中,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管辖。
四、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五、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各单位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