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0    浏览次数:    【字体: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3年1029日由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印发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2023年2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3〕8号),旨在全疆各地州(市)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激励全疆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2023年5月10日,自治区质量强区办下发了《关于提醒开展设立政府质量奖工作的通知》(新质量强区办〔2023〕5号),要求未开展设立政府质量奖工作的地(州、市)查找分析原因,提高对质量激励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快推进设立当地政府质量奖。为全面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建立完善质量政策制度,增强人民政府质量奖的政策导向和激励功能,提高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了《管理办法》的制订

二、起草情况

(一)政策起草过程市质量强市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于2023年5月开始启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

1.前期调研。通过调查了解自治区历届政府质量奖、疆内其他地州政府质量奖的运行经验,初步确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明确工作思路。

2.草拟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开展前期调研、初步了解掌握设置政府质量奖必要性等工作的基础上,草拟征求意见稿。

3.征求辖区各部门意见。《管理办法》向各区县、37家市直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同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收到12个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其中反馈“无意见”的单位10个,提出修改意见的单位2个5条,已采纳4条,未采纳的1条。

(二)论证过程

1.必要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加快建设质量强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吐鲁番辖区中小企业质量意识较为薄弱,质量管理有待加强,急切需要鼓励中小企业学习先进管理模式,提质增效,通过大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增强核心竞争力。

《管理办法》充分借鉴自治区政府质量奖以及疆内其他地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并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企业代表等公众意见,对政策条款进行了研究完善。措施支持的对象、支持措施、奖励条件清晰明确,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2.合法性《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参考自治区政府质量奖以及疆内其他地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吐鲁番市经济发展实际制定。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

(三)预期效果和影响评估

《管理办法》的制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先进质量管理理念的推广作用。明确了奖项的数量,将推动全市企业更加积极参与,树立质量标杆,营造全社会追求阜越的质量氛围,助力吐鲁番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1.评选对象。吐鲁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授予在质量管理上成效突出,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组织。

2.评选周期及数量。质量奖评选周期为2年,与自治区政府质量奖交替组织。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3个组织质量奖提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

(二)申报与受理

1.申报条件。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设立,正常运营5年以上;近3年内无重大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在质量水平及社会效益等方面居全市同行业前列;质量管理体系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2.申报流程。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将申报信息在本组织内部进行5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评审与表彰

1.评审。办公室组织成立评审组对已受理的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和审议。

2.异议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对申报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办公室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办公室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申报组织继续参加评审。异议内容查证属实且属于申报条件禁止性规定的,取消申报组织参评资格。

3.表彰。对通过审议的申报组织由办公室报政府审定获奖组织由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奖牌

(四)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1.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的义务,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2.监督管理。获奖组织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和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

解读机关: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9958566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