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一、起草背景
自2010年,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立以来,吐鲁番市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安排部署,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改革作为、积极服务大局,健全完善制度、规范强化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收益收取有效加强、资金使用方向更加明确,在巩固发展国有经济,加强改善财政支出等方面发挥了应有功能和积极作用。随着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深入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面临着一些急需加强和规范的问题,比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还需逐步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还需不断加强。202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就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作出全面细致的安排部署。
目前,使用的《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的通知》(吐地财企〔2013〕56号)在一段时期内对完善和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都起到了重要的制度性保障作用,但面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要求,需要重新修订。原办法修订完善后,将对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必将对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有力有效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制度,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产生积极影响。
二、本《办法》修订过程中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起草了《吐鲁番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并向所有市本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共3个)征求了意见建议。其中,相关单位提出3条修改意见,未采纳3条,经解释说明,已达成一致意见。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6条,与之前执行的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范围实现全覆盖。按照国发〔2024〕2号文件要求,经甄别确认,将市本级18户一级国有企业全部纳入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范围。
(二)分类分档设立应交利润上交比例。目前,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上交比例为10%。按照国发〔2024〕2号文件要求,上交比例实行分档动态管理,依据国有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代码分档确定,具体分档如下:
第一档为30%,具体涵盖: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第二档为25%,具体涵盖: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第三档为10%,具体涵盖:农、林、牧、渔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政策解读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吐鲁番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995-85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