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吐鲁番市财政局吐鲁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
关于吐鲁番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
吐市医保发〔2026〕2号
各区县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关于完善自治区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新医保发〔2025〕46号)工作要求,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切实降低人民群众生育、养育成本,现就做好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参保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每年随自治区公布标准同步调整;缴费率按我市职工单位缴费费率,缴纳统筹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6年10月1日前正常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保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缴费至在职转退休。
三、生育保险待遇保障
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一)设置待遇等待期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生育保险或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纳生育保险后重新缴费的,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内本人及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的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二)待遇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等待期内分娩或者终止妊娠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等待期后分娩或者终止妊娠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0个月(不含待遇等待期)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连续参保缴费状态;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已参加生育保险,但连续缴费未满规定月数的,待连续缴费满规定月数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生育保障范围
1.生育医疗费
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全额保障。
政策范围内的产前(后)门诊检查费用按照女职工待遇标准执行。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性灵活就业人员,其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2.生育津贴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以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照计发基数除以30,乘以依法享受的产假天数,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核定,并按月拨付给参保人。领取生育津贴待遇期间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当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四)参保身份变化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身份发生变化的,其生育津贴按照分娩或者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予以核定和发放。
(五)结算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可直接联网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结算的,相关生育医疗费用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管理。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生育支持政策落地实施,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政策落地,财政、卫健、税务等部门应依职责,协同医疗保障部门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相关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级医保部门、定点医疗机构主动做好政策宣传,正面引导,积极动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政策知晓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具体政策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
吐鲁番市财政局
吐鲁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