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委托机关: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吐鲁番市示范区月光湖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穆拉提·艾买尔
受委托机构: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青年中路705号
法定代表人:吕良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环境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新环法规发〔2021〕133号)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吐鲁番市高昌区行政区域。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
四、行政委托执法事项
(一)现场检查权。按照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使现场检查权。
1.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5.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现场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1.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2.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监督管理权。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
1.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2.本行政区域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
3.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
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5.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问题进行督查;
6.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权。
(四)提请环境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环境行政处罚。
五、实施行政委托执法的要求
(一)受委托机构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二)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方;
(三)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必需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需要采集水、废气污染物和噪声等监测的,经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分析认定后出具正式监测报告;
(五)需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
(六)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期内行使委托权限。
六、委托执法期限
从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七、其他事项
(一)本委托书未涉及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