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吐市自然资罚字〔2025〕3号 | 托克逊县华天瓷业有限公司无证开采案 | 托克逊县华天瓷业有限公司 | 托克逊县华天瓷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新疆吐鲁番市艾丁湖三区煤矿区域,托克逊县华天瓷业有限公司临时材料堆场用地范围违法开采陶瓷土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证开采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采出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托克逊县华天瓷业有限公司停止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94927元; 3、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即94927元×10%=9492.7元。 罚没款合计:104419.7元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仟肆佰壹拾玖元柒角整)。 |
2025年7月1日 |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 |
2 | 吐市自然资罚字〔2025〕1号 | 吐鲁番市新鑫岛民宿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 吐鲁番市新鑫岛民宿服务有限公司 | 吐鲁番市新鑫岛民宿服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上湖村7组87号非法占用480.04平方米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 1、责令吐鲁番市新鑫岛民宿服务有限公司三十日内将在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上湖村7组87号非法占用的480.04平方米土地退还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对吐鲁番市新鑫岛民宿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480.0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480.04平方米×10元/平方米=4800.4元人民币(肆仟捌佰元零肆角整)。 |
2025年7月2日 |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 |
3 | 吐市自然资罚字〔2025〕2号 | 吐鲁番市昌顺矿业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 | 吐鲁番市昌顺矿业有限公司 | 吐鲁番市昌顺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在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沟750变电站北侧1.5公里处采矿许可证(C6521012020037130149521)标高范围下开采建筑用砂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越界采矿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版)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0%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77292元(柒万柒仟贰佰玖拾贰元整); 2、处以矿产品价值10%的罚款。即77292元×10%=7729.2元(柒仟柒佰贰拾玖元贰角)。 罚没款合计:85021.2元(捌万伍仟零贰拾壹元贰角)。 |
2025年5月15日 |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 |
4 | 吐市自然资罚字〔2025〕5号 | 新疆吐鲁番星亮矿业有限公司无证勘查案 | 新疆吐鲁番星亮矿业有限公司 | 新疆吐鲁番星亮矿业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19年3月在吐鲁番市高昌区七泉湖镇星亮二矿井田煤矿区范围未取得勘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勘探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给新疆吐鲁番星亮矿业有限公司予以警告; 2.处以5.2万元(伍万贰仟元整)的罚款。 |
2025年7月8日 |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