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行政效能,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同意,决定正式启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吐鲁番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用章启用时间
自2026年4月10日起,正式启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吐鲁番市)”。
二、专用章适用范围
本专用章仅限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依法委托的行政职权范围内使用,具体适用事项严格限定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明确下放委托的自然资源领域各类行政职权事项,涵盖以下类别:
(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乙级资质)、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等依法委托的许可类事项;
(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实施的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审核等事项,包括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矿业权登记(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等相关委托职权事项;
(三)办理上述委托行政职权事项过程中,出具的各类审批文书、审核意见、备案凭证、批复文件、业务回执等法定文书及相关材料。
本专用章严禁超出委托职权范围、委托事项、委托权限使用,不得用于非委托的本地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内部管理事务、对外签订合同等其他无关业务。
三、专用章法律效力
在上述规定的委托行政职权事项范围内,加盖“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吐鲁番市)”的各类法定文书、业务凭证等与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超出委托行政职权范围加盖本专用章的,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将严格按照委托职权清单、法定程序及用章管理制度规范使用专用章,强化专用章审批、登记、存档管理,确保职权行使合法合规、权责清晰。
(二)请全市各相关单位、各类市场主体及办事群众,知悉专用章启用事宜,在办理相关委托自然资源业务时予以配合,如有疑问可致电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咨询。
特此公告。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