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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598667/2025-00446
  • 发布机构: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网
  • 发文字号:〔〕号
  • 公开日期:2025-07-03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5年 第1号)

发布时间:2025-07-03    浏览次数:    【字体:

20251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高昌区帕戈郎白条鸡销售店经营的鸽子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高昌区帕戈郎白条鸡销售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鸽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421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高昌区帕戈郎白条鸡销售店经营的“鸽子”(购进日期:2025126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2025年1月26日从乌鲁木齐帕格尔商贸有限公司以20元/只的价格共购进90只鸽子。9只作为样品买样被抽取了(抽样人员付费200元),剩下81只以22元/只的价格全部销售完了。因该产品为食用农产品,销售给零散消费者,故未能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食品,截至目前未接到造成人身危害后果的投诉或举报。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当事人购进鸽子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单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鸽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高昌区帕戈郎白条鸡销售店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吐监不罚〔20253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养殖环节的问题2025430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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