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维护地理标志产品声誉和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规范使用地理标志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全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名录
地理标志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吐鲁番市现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8个(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吐鲁番葡萄酒、哈密瓜、吐鲁番斗鸡、吐鲁番黑羊、托克逊红枣、托克逊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3个(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托克逊黑羊)。各经营主体应充分认识地理标志对于提升品牌价值、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确保产品符合地理标志所代表的特定质量、信誉的要求,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监督,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严格恪守合法使用资格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二)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规范使用要求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二)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三)既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又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及加注批准公告号。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四、加强生产管理
产品质量把控: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产品,其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自治区地方标准。生产者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具备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
五、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二)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请各相关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积极响应本提醒告诫书要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已经授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企业务必规范用标,共同维护吐鲁番市地理标志产品的良好形象和市场秩序。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证据并拨打12315或8529279进行投诉举报。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