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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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598667/2026-0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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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日期:2026-07-23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6-07-23    浏览次数:    【字体:

委托单位:吐鲁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吐鲁番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吐鲁番市中医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拜合力·尼牙孜

            周宏宇

受委托单位:吐鲁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吐鲁番市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关晓冬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吐鲁番市卫生健康委(吐鲁番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吐鲁番市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吐鲁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吐鲁番市卫生监督所)行使有关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吐鲁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二)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卫生健康违法违规案件。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监督指导权。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督办下级部门承办的重大卫生健康行政违法案件,指导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

(四)其他权限。委托单位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项。

  三、委托单位职责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实施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二)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四)与受委托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四、受委托单位职责

(一)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对因行政执法行为不当或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四)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执法岗位持证执法,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线索转办和案件移送、文书管理、案卷归档、投诉举报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五)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事项

(一)本委托书有效期20260626日至20280627日止。

(二)本委托书一式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保存一份,吐鲁番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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