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告知内当事人因驾驶机动车产生交通违法行为,被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昌区大队查获,超过15日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带齐相关手续到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昌区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超过公告日期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公告内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昌区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明细
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