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598667/2026-00161
  • 发布机构: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
  • 发文字号:〔〕号
  • 公开日期:2026-03-02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5年10月-2026年1月)

发布时间:2026-03-02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吐市自然资罚字〔2025〕4号 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亚尔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案 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亚尔村村民委员会 2024年7月,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亚尔村村民委员会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高昌区亚尔镇亚尔村河南庄320号1,312国道南侧占用9138.71平方米土地修建房屋、凉棚及硬化水泥地坪并将部分土地租赁给村民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转让、违法占地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 1、责令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亚尔村村民委员会三十日内将在高昌区亚尔镇亚尔村河南庄320号-1,312国道南侧非法占用的3327.32平方米土地退还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责令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亚尔村村民委员会停止建设;

3、对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亚尔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9138.7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3327.32平方米×100元/平方米=332732元

2025年12月9日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
2 吐市自然资罚字〔2025〕7号 周某学无证采矿案 周某学 2025年8月24-8月25日,周大学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高昌区南部矿区觉东铅锌矿西北侧约10公里处(坐标:89.4313627°E,42.0431198°N)无证开采金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证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责令周某学停止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开采的146.4吨金矿石交至吐鲁番市人民政府或吐鲁番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3、对周大学无证采矿行为处以15万元的罚款。

2025年10月27日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
3 吐市自然资罚字〔2025〕8号 荣某无证采矿案 荣某 2025年8月20日至8月22日,荣婧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取得相关采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吐鲁番市高昌区南部矿区(坐标:E:89.4313627°、N:42.0431198°)处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证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责令荣某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荣某违法开采的156.78吨金矿石移交吐鲁番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3、对荣婧的违法开采行为处以15万元的罚款。

2025年10月22日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
4 吐市自然资罚字〔2025〕9号 新疆纵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螺旋管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案 新疆纵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2025年4月,新疆纵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高昌区湘疆产业园怀化路东侧、西洲路南侧处实施的年产2万吨螺旋管项目-新增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 1、责令新疆纵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停止建设;

2、限期新疆纵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3、对新疆纵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即:341585.08元×7%=23910.95元。

2025年11月13日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
5 吐市自然资罚字〔2025〕10号 吐鲁番市氢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吐鲁番市氢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5年8月,吐鲁番市氢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新(2025)吐市高昌区不动产权第0004699号]的情况下,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高昌区东环路东侧、光明路北侧、驼铃南路西侧修建的吐鲁番市高昌区鸿福·新绿洲建设项目三期楼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 1、责令吐鲁番市氢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建设;

2、限吐鲁番市氢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对吐鲁番市氢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即:7721196.85元×5%=386059.84元。

2026年1月19日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
6 吐市自然资罚字〔2025〕11号 吐鲁番王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吐鲁番王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4月,吐鲁番王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高昌区电业路58号,滨河小区入口处建设52.39平方米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1、责令吐鲁番王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建设;

2、限吐鲁番王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对吐鲁番王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即:49989.35元×7%=3499.25元。

2026年1月27日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