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652100207XK00400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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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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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治安支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1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公安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4号)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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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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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及其他法定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许可证件,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检查等方式,加强活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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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而予以受理、审批的; 3.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重大案、事件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