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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0228CF02500 

职权名称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地方税务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税务机关对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检举涉税违法举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说明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征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使用法定单据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