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409QZ00300 |
职权名称 |
扣押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存在事故隐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
子项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
承办机构 |
农机安全监理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50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农机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农业机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措施;填写查封、扣押通知书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等有关法规履行事后监管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农机维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