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 项目类别 | 行政强制 | 职权编码 | 652100230QZ00600 | 
| 职权名称 | 对制造、销售的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予以封存 | ||
| 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企业、公民 |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 国家计量局发布,自198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在监督检查中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保守有关秘密。 3、审批阶段:实施前向局长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局长报告。 4、告知阶段: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决定阶段: 实施查封、扣押,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涉案物品清单。 6、事后监管阶段: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封存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封存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封存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封存范围的; 7、在封存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8、在封存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封存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物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