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652100405JL00100 |
职权名称 |
对举报专利违法行为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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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
承办机构 |
知识产权局业务科、综合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知识产权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2012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专利工作部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接受举报的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专利工作部门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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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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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接受举报。 2.调查阶段:核实举报内容是否属实。 3.决定阶段: 举报内容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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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