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奖励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502JL00100 |
职权名称 |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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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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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专卖管理监督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烟草专卖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6年7月20日施行) 第五十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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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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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的《新疆烟草查处各类非法烟草专卖品兑付举报和工作配合奖励标准》执行; 2.组织推荐:各县(市)局按实际工作情况推荐至上一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3.审核阶段:对举报、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案件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奖励标准》; 4.表彰阶段责任:对符合《奖励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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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