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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在统计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奖励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职权编码

652100235JL00100 

职权名称

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在统计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奖励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统计局办公室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统计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推荐阶段:认真评选、层层推荐,经单位初审,按规定报送应具备相关条件的材料,由行政机关审查,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3.公示阶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