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506ZS00100 |
职权名称 |
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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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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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无线电管理局综合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13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无线电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1998年2月1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有偿使用。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收费包括: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认证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设备检测,并缴纳设备检测费。 第四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条例》规定的权限收取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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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价费[1998]218号)第四条: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条例》规定的权限收取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第七条 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依照本规定所附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执行。有关无线电新业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无线电频谱开发使用政策另行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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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告知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及减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填写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申报表,内容包括:无线电系统技术体制、中心频率或频点、使用带宽、台站使用数量等)、联系电话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审核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申报表及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材料,结合无线电监测结果,核查频率使用者的无线电系统技术体制、使用频段或频点、使用带宽、台站使用数量、无线电业务类型等情况,确定频率占用费的征收金额,审查免缴、减缴频率占用费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阶段:做出审核决定,填写频率占用费计征表,确定频率使用者频率占用费收费明细和应征数额,制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书,开具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阶段:督促频率使用者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频率占用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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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而未征收,造成国家频率占用费权益损失的 2、未按规定实行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分离的 3、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擅自提高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 5、未及时上缴国库、截留、私分或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 6、在频率占用费征收过程中发生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