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4ZS00200 |
职权名称 |
土地补偿费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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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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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规划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国土资源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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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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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告知阶段:告知征收土地补偿费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审核征收土地补偿费金额。 3.征收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征收土地补偿费。 4.监管阶段: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稽查,加强对征拨土地补偿费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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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纳的; 2.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项目预算的; 3.未按规定做出审查决定的; 4.未按期下达支出预算的; 5.项目完成后未按规定及时竣工验收和结算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