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4ZS00300 |
职权名称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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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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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规划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29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国土资源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四、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督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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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第四条和《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新计价房【2001】500号规定 高昌区 16元/平方米 鄯善县 14元/平方米 托克逊县14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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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依法公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申报应当提交的资料。 2.审核阶段: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定缴款金额和缴款时间。 3.决定阶段:作出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数额的决定,并按期上缴国库。 4.监督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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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公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受理条件和申报资料的; 2.未按规定受理或未受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的; 3.未按规定确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金额和缴款时间的; 4.未按规定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