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   项目类别  |  
     行政给付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20JF00100  | 
  
|   职权名称  |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 
  ||
|   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林业局发展计划资金管理和造林绿化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林业局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制定并公布补偿条件,公示申报补偿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财政主管部门。 3.决定阶段:根据财政部门办理结果决定是否予补偿。 4.事后监管阶段:加强补偿发放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受理的; 3.不受理或不正确受理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况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