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给付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0JF00300 |
职权名称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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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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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社会事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民政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时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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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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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2.审查环节: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3.送达环节:制定并送达文书; 4.执行环节责任:对审批通过的按规定足额发放救助金; 5.事后监督责任: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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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救助站工作人员未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 2.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 3.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 4.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 5.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 6.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 7.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 8.调戏妇女;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