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裁决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29CJ00100 |
职权名称 |
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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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内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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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工商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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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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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和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工商部门对争议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裁决阶段:根据事实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裁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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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处理争议过程中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