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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0203CF00300  

职权名称  

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   

承办机构  

勤工俭学办公室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审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调查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