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0CF01200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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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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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区划地名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民政局 |
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1996]17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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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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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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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