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0CF01600 |
职权名称 |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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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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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社会事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民政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5号) 第三十四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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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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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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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