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0CF01000 |
职权名称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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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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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区划地名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民政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2005年12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桩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界桩或者标志物的费用,并由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局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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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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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对调整方案和书面请示的行文格式、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告知应补充完善的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实地调研,听取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务会审议。 3.审批阶段:研究同意后下达批复,并报市民政部门和县政府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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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