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1QT00900 |
职权名称 |
对律师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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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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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3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司法局 |
实施依据 |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 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8年7月18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对律师进行表彰;(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备案情况、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四十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执业活动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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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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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律师管理机构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对律师的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律师执业情况、执业质量的监控情况等。 2.督促整改阶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处置阶段: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在司法行政系统或者向相关单位通报监督检查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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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律师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